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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年滿 18歲之翌年
1月1日起役,至屆滿 36歲之年
12月31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 15歲之翌年
1月1日起,至屆滿 18歲之年
12月31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兵役法第
3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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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須經申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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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
兵役法施行法第 48條第
1項、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條第
1項 )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不需申請核准。惟接近役齡男子首次出境,應於其護照末頁核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前項護照應加蓋之戳記,各相關單位若發現其未註記者,應請其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補蓋。(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 3點、第
4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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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之項目及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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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
2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
1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申請方式,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 ( 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
)
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
30歲。其申請方式,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
1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
1學程以
2次為限。其申請方式,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
6個月。其申請方式,由其自行檢附護照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核准。
因前 4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
4個月。【實務上稱為「觀光名義短期出境」】。其申請方式,由其自行檢附護照及身分證,向戶籍地鄉 (
鎮、市、區 ) 公所申請核准。但
20歲以上在學緩徵役男,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准。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 ( 第
3款至第 5款 )
規定辦理。(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條、第 7條第
1項、第 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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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前出境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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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役男出國留學。凡具役齡男子身分
( 19歲之年 1月
1日以後 ) 欲出國就學者,依現行兵役法令規定,應於履行兵役義務後始得出國留學。
必須於役齡前 ( 18歲之年
12月 31日以前
) 出境就學 (
所謂「就學」:指出境至國外後有在學之事實 )。
役齡前入境及出境不用申請核准,只須持憑護照返國、出國,不受任何限制;屆役齡後
( 19歲之年 1月
1日以後 )
申請再出境,如無符合規定之國外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即不能依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在學期間返國後申請再出境,必須持憑經驗證之國外學校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辦;所提憑之在學證明須受就學學歷及最高年齡之限制,即大學至
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 27歲,博士班至
30歲,均計算至當年 12月
31日止。
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在學期間並不辦理緩徵。返臺探親或渡假,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2個月;如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經驗證之連續假期期間證明,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延期出境
2個月 ( 即單次國內停留期間最長可達
4個月 )。(
兵役法施行法第 48條第
2項、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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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