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相關資訊>>役男出國規定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項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境管局辦理,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在學緩徵役男因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其肄業學校應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規定,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或役齡前出境在國外就學返國逾規定停留期限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
*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
*歸國僑民及僑生,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
*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

在學役男申請短期出國 :
申請方式:由役男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檢附證件:
◎如役男未滿二十歲,需附監護人同意書,如由家屬代為申請者代申請人需備妥分證、印章)。
◎護照正本。
◎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需另附委託書、受委託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之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
返國後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者:

申請方式: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逕向境管局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檢附證件:
◎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須附中文翻譯)。
◎身分證、印章(如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亦需備妥身分證、印章) 。
◎護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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